1. 首页 >> 百科知识

(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范文篇章

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让我们从中吸取教训。边肖整理了3篇安全生产法经验范文,供大家参考。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

域的一件大事。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原法进行了修改,涉及70余条。这次修订是史无前例的。在新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中,以下几点对笔者有所启发。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这部法律的制定目的,使原法律“本法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制定的。”修改为“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修订前的安全生产法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立足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本质。修改后的表述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来克服这个问题。新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更加科学和人性化。总之,这部法律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使之成为一切工作和立法的基础。

二是建立了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要任务和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来换取发展和利益。“预防为主”要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要放在预防上,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章行为,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搞好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各方责任。

三、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经营必须管安全、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执法部门。

四、明确乡镇基层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非法企业总是藏身于小街小巷,仅靠安监部门很难发现,而乡镇、村、居委会却能发现哪里有非法企业。只有强化乡、村两级的责任,才能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隐患。为此,新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明确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新法将加强事故事前预防和应急救援作为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告知从业人员。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管理和监督体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确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停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以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第五,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六、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将明确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作用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四项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指定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单位承担;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三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设施验收。

七、创新工作,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了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是增加事故救援成本和第三方(事故单位职工以外的事故受害者)支付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第三,浮动保险费率,引入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八、大幅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违法成本低被认为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行政责任的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一是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在两个责任中按照主体和四个事故等级明文设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三是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规模,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2至5倍,多数处罚不再以限期整改为前置条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乱象”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这些修正案突破了现行法律中的诸多处罚。

笔者认为,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其严厉性。新法的颁布,有效解决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责任严格不严格的问题。它的实施必将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有效缓解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安全生产法经验范文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为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分公司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最近几天我认真系统的学习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让我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的亲身经历。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护财产”还是“保护生命”的问题,所以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了才能进行生产。为了推动和实现这一理念,新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强化: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中各方面、各类人员的责任,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工会的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二是加大对违规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力度。

我研究新法后发现,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制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从业人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就是“安全”它是生产的前提,生产不安全;因此,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要达到上述要求,需要综合管理,包括政府和社会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内部各职能、各层次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从技术角度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化管理。企业的主体责任体现在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查和责任的落实上。

对于安全管理者来说,我最关心的是新法建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矿山和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这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更专业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改变安全管理的观念,从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式的安全管理转变为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化的安全管理,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安全生产法经验范文三全国人大于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法正式公布!作为安评行业资深的甲级安评机构,我们组在公司总裁冼博士的带领下,认真、细致、深入浅出地学习了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并组织各部门开展了“有奖问答”活动。

我和同事都在积极回答问题,气氛活跃而紧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新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和体会,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职业的重要性!新的《安全生产法》将是我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指路明灯!

作为一名安全评价行业的普通从业人员,我来说说我对新法的认识和体会吧!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地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定位政府安全监管和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四个方面入手,着眼安全生产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亮点有十个: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安全发展;

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策和工作机制;

第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此外,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在赋予监管执法手段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的权力,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督的具体措施。例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再次,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中强化“超前意识”和“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才能达到最高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新的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和漏洞,而且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含义得到了进一步的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也在人性化方面取得了进步!

作为一名安全评估机构的员工,我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特别关注如下: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专业标准,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违反规定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和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原安全生产法相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市场机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对此我深感欣慰!中介机构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肯定,这对我们员工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会进一步减少我们以后的困难和阻力!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坚定了我对安全评价的信念,也为我能为安全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而感到高兴和自豪!我相信,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全体同仁会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让我们的公司更加强大,让我们的事业更加辉煌!

我相信我就是我!我相信我就是明天!我猜你喜欢它

1.安全生产方法学习心得三篇。

2.学习安全生产新方法的体会

3.安全生产管理3篇。

4.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三点体会

5.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范文

6.3条标准安全经验。

7.学习新证券法的三篇范文。

8.安全生产法读后感三则


版权声明: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